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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Source:奈曼旗东明镇人民政府     Letter:【Big】【Medium】【Small

东明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镇内外投资者在东明镇投资创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相关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等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全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各村引进的旗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三产)和当年在同一宗地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且当年竣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奈曼旗招商引资和城镇开发建设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所缴纳的税金,除上解部分外,全额返还给各村,支持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各村解决,奖励标准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凡是各村引进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三产)和当年在同一宗地开工建设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被列为旗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旗级相关政策对待;如果未被列为旗级招商引资项目,在企业落成投入运营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后,企业所缴纳的税金,除上解部分外,按照镇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各村,支持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企业所需优惠政策由各村参照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解决,中介人奖励资金由镇政府解决。

 

 

第三条:中介人奖励政策。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投产和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开工建设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对中介人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000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一次奖励中介人1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奖励中介人1.5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2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3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中介人1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进养殖业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按第三条奖励标准减半奖励。

 

 

第五条:引进旅游、服务业、流通业等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六条:引进对东明镇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对引资人、组织者等予以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投资项目,以奈曼旗招商引资和城镇开发建设优惠政策暂行规定为准。

 

 

第八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镇人民政府与原入驻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合同、协议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对客商投资项目,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配合投资人进行项目审批、注册、登记等;加大服务力度,实行全程跟踪式服务,负责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东明镇人民政府,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本级出台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和更优惠的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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